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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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我市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实行市级统筹,覆盖全市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以后每年度的筹资标准随大病保险的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0至2万(含2万元)支付50%,2万元至10万元支付60%,10万元至20万元支付70%,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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