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探索构建区域 医疗联合体,整合卫生资源,提高医疗服务体系宏观效率,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经市卫计委审批同意后并结合我市实际,由淮北市人民医院牵头与淮北市各级医疗机构成立淮北市人民医院医疗联合体 (以下简称医联体)。为规范医联体运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需求,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对牵头医院、成员医院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医联体组建的原则: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帮扶、共同发展。
第三条 医联体组建的目标: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分工协作机制,整体提高我市、县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上下联动,提高基础服务能力,减少住院病人外流,达到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的目标。
第四条 医联体性质:松散型协作联合体,即医疗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医院没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现有资产所属关系、人员归属管理权限均不变,成员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上独立自主各自为政。联合体内部的密切合作和交流主要体现在医院管理理念、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医教研发展等软件方面以及卫生、人力资源的共享。
第五条 医联体总部设在淮北市人民医院,以市人民医院为核心,依托其技术、人才和设备优势,以管理、技术和资本为纽带,形成规模效应,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医联体成员和名称
第六条 医联体由淮北市人民医院牵头,与淮北市中医医院和濉溪县医院等2家县级医院及多家民营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组建。
第七条 医联体的名称为淮北市人民医院医联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医联体采取理事会组织结构,理事会是医联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医联体的总体发展规划、资源统筹调配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淮北市人民医院医联体理事会办公室是医联体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实施医联体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第十条 医联体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理事长由淮北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郜锦华担任,副理事长原则上由市级和县级医院院长担任。具体成员如下:
理 事 长:郜锦华
副理事长:杨 浩、宋 琦、杨发武、马新鸣
医联体理事会在人民医院下设办公室,由王海军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医联体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制定医联体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制定并在医联体各医疗机构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
第十三条 科学合理地确定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资源、布局和功能。
第十四条 建立医联体内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差异化服务、大型医疗设备共享和检查结果互认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规范各种业务管理标准,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实现业务管理资源的共享。建立各种检验、功能检查项目申请和检查报告的通用制度。逐步建立医联体统一标准的信息平台,实现网络系统和数据信息的共享。
第十六条统筹医联体内紧密型医疗机构的专业学科发展、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和重要人才的引进。
第十七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上下帮扶,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管理指导。
第十八条 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 决定医联体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医联体成员单位分工
淮北市人民医院、淮北市中医医院:从事急危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开展医学教育和临床科研。
县级及二级医院:主要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接收上级医院转诊的术后康复、慢性病和恢复期患者,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进修培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慢性病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延续服务。
要完善有序转诊就医的制度保障措施,赋予全科医生“守门人”职责,制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程序,明确常见病种转诊标准和入院、出院标准,明显拉开三级、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差,加大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病报销的比例,逐步实行无基层转诊手续的患者(急诊除外)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
第六章 医联体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医联体成员平等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共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医联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医联体成员单位以独立法人资格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2. 医联体成员在获得医联体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以医联体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3. 在医联体内共享资源。
4. 医联体成员单位可增挂“淮北市人民医院医联体协作单位”的牌子。
5. 对医联体的工作进行监督。
6. 医联体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医联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 医联体成员执行医联体理事会的决议,服从医联体理事会的管理。
2. 维护医联体的声誉和利益。
3. 医联体成员之间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4. 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
5. 医联体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医联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医联体理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原则制定有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